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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企业股改、上市(挂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0日

关于全面推进企业股改、上市(挂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740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规上(限上)企业股改工作的通知》(嘉政发〔20186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加速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并购重组实现资源优化整合,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9年起,各镇(街道)每年完成三分之一规上(限上)企业数量的股改任务。通过三年的努力,到2021年,全市规上(限上)企业普遍完成股改。

  2021年,全市上市公司总数达到25家以上,新三板挂牌企业总数达到50家以上。全市资本市场累计融资总额力争800亿元。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并购或再融资全覆盖,上市公司市值力争1000亿元。

  二、奖励主体和范畴

  (一)本意见所指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中国证监会现设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全国各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主要指浙江股交中心)及境外资本市场。

  (二)本意见所指股改,主要分对接资本市场股改和一般规范性股改两大类。

  对接资本市场股改包括上市股改、新三板股改和浙江股交中心成长板股改,其中上市股改是指企业明确境内外上市(含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资本市场),并与有证券资质的中介(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签订上市服务协议且在其专业指导下完成的股改;新三板股改是指企业明确新三板挂牌,并与有证券资质的中介(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签订新三板服务协议且在其专业指导下完成的股改;浙江股交中心成长板股改是指企业明确成长板挂牌,并与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推荐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签订协议且在其专业指导下完成的股改。

  一般规范性股改包括规上(限上)规范性股改、规上(限上)一般性股改和规下(限下)一般性股改。其中一般性股改是指普通企业只与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事务所签订协议完成的股改。规上(限上)规范性股改是指主营业务突出,产品有特色,虽暂未符合上市(挂牌)条件但未来有上市(挂牌)潜质的企业,适当配强专业中介力量,在与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签订协议的同时,与一家有证券资质或股改上市培育经验的中介(券商或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或咨询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在其专业指导下完成的股改。

  (三)本意见鼓励和扶持的企业是指本市上市(挂牌)企业以及我市认定备案的“海宁市拟股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

  三、加大政策扶持

  (一)降低企业股改成本。

  1.企业在股改、上市(挂牌)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等产生税收的地方贡献,全额奖励给相应贡献人(涉及到外资股东的,奖励给企业)。

  2.企业在股改、上市(挂牌)过程中,需对相关资产(或股权)实施并购重组(包含并购或分离)的,涉及并购重组所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贡献,在并购重组完成后全额奖励给相应贡献人。

  3.完成上市股改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完成新三板股改后,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完成浙江股交中心成长板股改后,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在成功挂牌后予以兑现)。完成规上(限上)企业规范性股改后,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完成规上(限上)企业一般性股改后,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完成规下(限下)企业一般性股改后,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直接新设股份公司,其中对“双招双引”企业经镇(街道)推荐新设为股份公司的,给予企业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规上企业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当年度亩产效益评价加5分。对规上企业完成对接资本市场股改的,完成股改当年不列入CD类;对规上企业完成规范性股改的,完成股改当年不列入D类;对规上企业完成一般性股改的,自股改当年起连续两年每年加2分。

  6.对完成股改的企业,优先纳入政策性担保名录库,三年内,按规定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本地金融机构须优先落实我市工业不动产贷款标准地信贷政策。

  7.我市设立的各类产业基金以股权投资形式,对股改、上市(挂牌)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

  8.对企业成功境内上市(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的,给予最高800万元(含股改奖励)的一次性奖励。其中进入上市辅导,报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市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后,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发行核准后,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市成功后,给予经营团队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企业成功境外上市(含H股、红筹股)且上市主体(或主要运营主体)在海宁、募集资金回到海宁的,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上市申请材料报境外交易所等受理后,给予200万元的奖励;上市发行后,对首发募集资金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发募集资金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含1亿元)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发募集资金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给予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一次性奖励中的100万元,上市成功后可奖励给经营团队。

  10.市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海宁的,给予上市公司8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企业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含股改奖励)的一次性奖励,其中新三板挂牌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挂牌以后首次成功募资3000万元以上并全部投资市内实体项目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企业在浙江股交中心成长板挂牌的,给予最高50万元(含股改奖励)的一次性奖励。其中挂牌后成功融资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我市人才企业到浙江股交中心国际人才板挂牌,成功挂牌后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企业在新设股份公司、一般性股改、规范性股改、浙江股交中心成长板股改、新三板股改、上市股改、浙江股交中心成长板挂牌、新三板挂牌、境内外上市之间转板的,一次性奖励就高差额补足,不重复享受。

  (三)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做强做大。

  14.鼓励上市(挂牌)企业直接融资。上市公司首发和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在我市的工业项目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当年投资部分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1.2%的奖励(剔减已享受的技改投入等奖励,下同),以后年度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1%的奖励;其他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8‰的奖励。

  15.我市上市公司主动发起在境内、境外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境内并购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境外并购由券商中介机构出具意见书),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后,每完成一起给予上市公司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6.鼓励我市上市公司和新三板企业通过发行股份、定向增发、换股、现金购买等形式,收购兼并大股东资产实现整体上市或者收购市内其他公司股权、资产和业务做优做强,涉及并购重组所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贡献,在并购重组完成后全额奖励给相应贡献人。

  17.对上市及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以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上一年企业利润的110%为基数,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当年起三年内给予企业新增利润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

  18.我市上市企业和新三板企业自然人原始股东须在我市证券营业部开户并办理限售股转让,其解禁减持后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贡献,按80%予以奖励;市外上市企业自然人原始股东来我市办理限售股转让的,参照上述标准奖励。

  四、优化服务协调

  (一)完善协调机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股改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建立“一把手”牵头的服务股改“绿色通道”,及时主动,敢于担当,全力帮助协调解决企业股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股改中涉及窗口服务的事项,全面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简化程序,做好前置式服务、一站式办理。

  (二)搭建培训学习平台。设立专项培训资金,以转变观念、传授知识和打造队伍为目标,系统化制定培训方案,组织政府人员、企业家、专业领域高管(董秘、财务总监、独立董事等)、一般行政管理人员、一般财务人员等群体开展常态化学习培训,在政府和企业中储备一批熟悉股改工作、擅长资本运作、精通金融业务的人才,为全面推进股改、上市(挂牌)工作提供支持。

  (三)加大要素资源支持。对股改、上市(挂牌)企业,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土地、电力、环境容量、科研、人才、金融等要素资源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四)搭建中介服务平台。鼓励优秀中介力量专业服务我市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建立企业与中介机构对接交流机制,健全中介信息服务平台,优选组建包括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资本以及有现代企业制度辅导经验的咨询服务机构等在内的服务平台,入驻企业把脉问诊,勤勉尽责提供专业服务。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跟踪,收集执业诚信和业绩信息记录,每年向全市企业进行反馈。继续加强与各类交易场所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和交易场所对我市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五、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海宁市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府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市税务局、嘉兴海关海宁办事点、人民银行海宁市支行、市银监办和各镇(街道)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简称股改上市(挂牌)办),牵头各部门合力推进全市股改、上市(挂牌)工作。各镇(街道)作为辖区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同步建立属地的股改上市(挂牌)办,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亲自过问,亲自研究,亲自协调。

  (二)完善容错机制。对拟股改企业实行有底线的容错免责,有关执法部门要切实帮助企业做好规范,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尤其是对企业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要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足够支持并予以灵活妥善解决。对企业股改、上市(挂牌)涉及的股本划转、房产办证、税收政策、合规证明、政策性担保等共性难题,出台指导性意见予以解决。对具体经办人在依法依规推进企业股改、上市(挂牌)过程中出现失误或错误,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加强考核评价。加大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工作在各镇(街道)和市级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及任务清单中的考核比重;市股改上市(挂牌)办每月对企业股改工作进行通报;对连续2个月完成率排名末位的镇(街道),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镇(街道)分管领导;对连续3个月完成率排名末位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镇(街道)主要领导。

  六、其他相关事项

  (一)本意见所述备案管理,由企业主动申请,并将备案材料先申报至各镇(街道),经各镇(街道)确认后报送至市金融办。

  (二)备案管理的海宁市拟股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主要分股改后备企业和重点拟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含对接资本市场股改后备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后备库企业经海宁市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讨论通过后,每半年度对外公布一次。

  (三)本意见中第34891011121518项政策的兑现,不受该企业当年对我市的地方贡献限制。每家企业从开始股改到成功上市(挂牌),累计奖励最高可享受1800万元。

  (四)上市(挂牌)企业总部迁至市外的,已实施的奖励政策予以清算收回。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奖励年限自201911日起算。原《关于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办发〔2016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