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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支持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0日

海宁市支持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我市工业经济发展步伐,市政府设立支持工业强市专项资金。为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范围和重点

  (一)支持工业企业创新发展,加快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利用,加强工业设计研发。

  (二)支持工业企业加大投入,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兴产业发展。

  (三)支持信息经济发展,推进两化深度融合。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五)支持绿色、生态、提质发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六)支持创业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引进和设立省、国家级创新载体。

  (七)支持军民融合发展。

  (八)支持上级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工作。

  二、支持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工业与信息化产业研发、制造和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

  (二)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3.按规定分别向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工业有效投入。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程,对“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智能制造项目,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按GB/T12643-2013标准认定),购置《海宁市经编、家纺产业“智能制造”重点设备鼓励目录》中重点支持类设备,全市三大新兴产业(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设备,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一般给予生产性设备投资额10%以内的奖励或20%的产业基金投资;对于特别先进的生产性设备,最高给予不超过投资额15%的奖励或25%的产业基金投资(先进设备清单另行制定)。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凭设备发票和合同可以按奖励额的50%预奖,其余奖励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兑现到位。

  (二)支持企业入规上台阶。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当年亩均销售收入和亩均税收收入均高于全市平均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且当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调查统计库的企业,从企业入规当年度起,其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增长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连续奖励3(项目投资管理合同或项目准入会议纪要等有产出要求的除外)

  (三)支持企业扩容提升。引导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对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实施的新建、改扩建厂房且企业自用的项目,在规划设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容积率超过市定行业标准20%以上部分建筑面积,按150/平方米给予奖励。

  (四)扶持“两创中心”建设。对经认定的“两创”中心项目建设,按该项目(自持部分)实际财务支出数(不含土地出让金金额)的7%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主体工程结顶后预补50%,项目竣工验收后兑现到位。

  (五)支持信息经济发展。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对经专家评审首次列入年度市工业大数据中心建设或产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计划的,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财政资金扶持;对经专家评审首次列入年度市信息经济重点项目计划的,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扶持;根据企业上云年度计划,按上云项目的质量与数量,给予具有相关服务资质的我市云平台服务商或云应用服务商相应的财政奖励扶持;对获得省级、国家级信息化(制造业与互联网)各类示范企业(项目)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获得相应级别试点的减半奖励;完成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并通过工信部贯标认定奖励30万元(上述信息经济发展支持项目不仅限于工业领域,所需资金由相关部门财政资金列支)。

  (六)支持绿色发展和清洁生产。对列入预申报的投资额在15万元以上的节能(节水)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10%以内奖励,单个企业(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化纤制造、印染、磁性材料、光伏制造(不含组件)、钢压延加工五大高耗能行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经市经信局审核同意并备案的绿色节能制造推广(示范)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给予50%以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前期手续完备已经完工的循环经济项目,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8%以内的奖励,最高不超100万元。

  (七)支持研发设计。鼓励企业新产品研发和创新建设,重点支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对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支持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产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及工业新产品,单个产品(项目)最高奖励20万元。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用于支持市级企业新装备、新材料、新产品首批次应用保险。

  对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企业(行业)技术中心、设计企业(中心)、重点企业设计院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开展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高层级平台培育,对入围市级培育计划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鼓励购买市内企业工业设计服务,对服务费在1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设计服务外包项目,按项目设计服务费(须提供设计服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下同)的30%以内给予购买工业设计服务的制造企业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支持兼并重组。企业兼并重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除享受法定税收优惠政策外,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资产转让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在兼并重组完成后奖励给兼并重组后企业。

  (九)多渠道支持企业发展。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向工业行业协会、商会或其他市场主体购买服务,主要用于开展经济运行监测、经济发展分析、举办论坛、沙龙、培训及其他公共服务等,推动我市产业发展提升。

  鼓励品牌创建。经国家工商总局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每件60万元财政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区域名牌”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获省“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企业每件10万元,获评省知名商号企业、省信用示范企业给予10万奖励;对通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鼓励制(修)订标准。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8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海宁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8万元的奖励。

  (十)支持开展军民融合。

  鼓励做大做强军工企业。对通过省国防科工等有关部门专业评审,获得相应军工装备配套生产保密认证、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军工装备产品配套生产企业,每项资质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国家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鼓励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建设。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军民融合产业基地称号的建设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专项补助,获得示范基地称号的再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补助。

  (十一)对于市领军企业超面上扶持政策的奖励部分,由市财政另行安排。

  四、附则

  本《意见》自2018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1231,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其他管理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关于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转型发展新跨越的政策意见》(海政发〔201347号)、《关于加快工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1348号)、《关于开展“机器换人”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试行)》(海政办发〔201384号)、《印发关于鼓励工业退低进高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313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生产性设备奖励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6136号)、《关于鼓励企业机器上楼提高土地集约节约水平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16114号)同时停止执行。